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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为加强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请各建设单位对所负责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对已完工生产建设项目,尽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查自验收,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光明新区2008-2017年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文件
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9月5日
1.光明新区2008-2017年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xls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文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