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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12-15 18:2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医保办〔2025〕16号

各处室、市医保中心、各分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信用修复工作,消除行政处罚、违约处理等负面信用记录对定点医药机构或参保人(以下合称“信用修复主体”)的社会不良影响,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现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市医保局及其下属各分局办理信用修复主体依申请开展的信用修复事项。信用修复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条信用修复主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信用修复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前,已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违约处理决定书规定的义务;

  (二)自行政处罚或违约处理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前,未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同类行为;

  (三)申请之日距行政处罚决定或违约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已达到最短公示期;

  (四)对上述事实公开作出书面信用承诺。

  第四条  信用修复主体针对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

  (二)证明已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缴交罚款的单据、整改报告等;

  (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2)。

  针对违约处理信息申请信用修复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信用修复主体所在地的分局负责受理和处理。如相关案件办理分局与受理分局不一致的,受理分局应就相关义务履行情况征求案件办理分局的意见。

  第六条各分局应当通过数据分析等方式,必要时可以采用书面核查、实地核实、网络核查等方式,核实信用修复主体自案件调查时段截止日至申请信用修复之日期间是否发生同类违法违约行为、是否依法依规退回医保基金、是否已纠正违法违约行为等,出具相应审核情况说明,并填报《信用承诺信息》(附件3),连同其他信用修复材料一并报送市医保局审核。

  第七条各分局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审核,可视情况要求信用修复主体补充必要的佐证材料,并报送基金监管处审核。基金监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复申请的决定,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相关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用修复主体。

  第八条信用修复主体对不予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的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分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各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复核意见,报基金监管处核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用修复主体。

  第九条各分局应当建立和完善“两书同达”机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4)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流程指引》(附件5),引导各类主体主动开展信用修复。

  第十条各分局应积极协助信用修复主体,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出具意见,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需为本单位在编执法人员,联系电话为单位座机号码,以便信用中国网审核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

             1-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1-3.信用承诺信息

             1-4.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1-5.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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