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检疫是维护兽医卫生工作正常秩序的重要环节,关系动物疫病防控效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肉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今年以来,我局切实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委关于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开展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和官方兽医管理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强化生猪检疫突出问题整治成效,现通报一批违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典型案例通报
(一)某公司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5年3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法到深圳市嘉康惠宝肉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生猪经营公司的一辆生猪运输车辆装载生猪为125头,但随车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生猪数量为120头,生猪数量超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数量,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363.50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龙岗、坪山、光明监管局共查处该类型违法行为8起)
(二)姚某涉嫌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涉嫌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会同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公安分局到深圳市中龙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发现姚某于2025年5月28日从江西购买115头生猪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委托司机前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某镇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相关调运材料,并给涉案生猪佩戴耳标,于2025年5月29日凌晨将涉案生猪送达深圳市中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屠宰。因涉案人员存在套用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行为,涉嫌触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光明监管局共查处4起该类型违法行为)
(三)卢某实际运输生猪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案
2025年4月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法到深圳市嘉康惠宝肉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生猪卸载栏前发现一辆生猪运输车辆装载生猪70头,随车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数量为80头,实际运输生猪数量少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数量,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四)亳州市谯城区某运输经营部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2025年3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到深圳农牧美益肉业有限公司开展生猪入场突击执法检查,发现安徽亳州市谯城区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承运生猪的运输车辆驾驶员祝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五)周某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从事动物运输案
2025年9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到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进行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发现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司机)周某不能提供运输车辆的行车路线记录,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运载生猪110头,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启运地点为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某养殖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六)某屠宰场未严格遵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5年7月6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会同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屠宰场进行生猪屠宰检疫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发现两头生猪未佩戴耳标、两头生猪佩戴两个耳标等问题,违反《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该屠宰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我局继续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生猪检疫工作的要求部署,严格按照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规程等规章制度,切实做好生猪养殖、屠宰和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坚持以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标准,严厉打击生猪检疫领域的违法行为,不断夯实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全力保障我市肉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进一步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特此通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