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物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我分局在执行职务期间提取到一批应当返还原主或当事人的财物(详见附件)。
因原主不明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向社会发出认领公告,请财物所有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财物所有权证明,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我分局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认领(物品领取地址、咨询电话详见附件)。本公告限期内无正常理由逾期无人认领的,我分局将根据相关规定按无主财物处理。
附件: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无主财物公告明细表
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