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联网工作,现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联网规范(修订)〉和〈广东省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信息联网规范(试行)〉的通知》(粤环函〔2023〕25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材料
在我市合法成立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广东省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联网规范(修订)》的有关规定,在联网前向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三)计量资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
(四)地方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五)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1份);
(六)建立在线监控与数据传送网络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七)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承诺书及不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八)设备集成商出具符合联网规范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九)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核查报告(原件1份)。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自行组织专家库内3名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专家依据有关检测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技术设备、人员操作水平等进行评价,对申请材料的原件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向我局提交联网申请材料后,我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检验机构,我局予以联网。不符合规范的,检验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
已联网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检测设备、检验场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其中属对检测线进行迁移、新增检测线、变更检测线的类型等重大变化的,其迁移、新增或变更的内容在联网前还需进行专家评审。
二、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考核
在我市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测人员,需参加具备相应培训资质和设备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予以核发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合格证书。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能力建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数据交换接口规范,通过网络实时向我局传递检验车辆的基本信息、车辆检测图像及视频、检验过程数据、检验结果等数据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加强对站内联网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传输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的数据交换技术参数等要求由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发布,如国家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有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我局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满足基本能力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验服务设施,提升检验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便民检验服务。
申请材料提交地址: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2031号海安中心13楼1302室。
特此通知。
附件: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核查报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
(联系人:邱科,电话:0755-83678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