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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卫健规〔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由于生育政策调整,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不再开展,我委印发的《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深卫健规〔2019〕2号)已无需继续执行。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5日起废止《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深卫健规〔2019〕2号)。
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5日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