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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行政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单位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
序号
行政调解事项
法律依据
具体条款内容
实施部门
1
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2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