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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关于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的公示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12-24 14:2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发挥行政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单位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现予以公示。

序号

行政调解事项

法律依据

具体条款内容

实施部门

1

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2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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