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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制定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22号)
2.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pdf
附件2: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