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政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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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6-01-25 14:3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坚决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和有关规定,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春节期间,光明新区将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除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城管执法、安监、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民可直接向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光明公安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员会光明分局、光明交通运输局投诉举报。 

  奖励标准:对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每宗 100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对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每100公斤5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不满100公斤的按100公斤标准奖励),最高奖励10000元。 

  有奖投诉举报电话: 

  城市管理局:12319(举报非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350(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光明公安分局:110(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员会光明分局:12315(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光明交通运输局:12328(举报非法运输) 

  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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