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政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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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要求的通知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8-08-01 09:5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相关要求,推进“深圳90”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事项的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原件1份,脱密本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附电子文档;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环评单位与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环评信息公开凭证);

  2.公众咨询表汇编(原件1份);

  3.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5.《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7.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

  8.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迁建、改建、扩建、延期、更名项目须提交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1份)。

  (二)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文本、图纸,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承诺书;2.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证书复印件;3.编制人员名单表(须签名);4.编制人员相关资质证件及查询记录(复印件);5.概述(工程概况、主要关注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主要结论);6.总则(编制依据、评价标准、敏感点与主要保护目标);7.工程概况及工程分析;8.区域环境现状;9.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0.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涉及环境敏感点的,要重点分析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11.环境风险评价;12.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论证;13.环境监理、监测与环境管理;14.合理性分析;15.报告书结论。

  (三)办理流程环节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的纸质件和电子材料提交至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窗口,我局将进行受理后信息公开、审批前信息公开、初审、审核(审批,包括会议审批)、窗口发文、审批后信息公开等环节。

  (四)审批时限(承诺)

  20个工作日。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 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原件1份,脱密本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附电子文档;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环评单位与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环评信息公开凭证);

  2.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4. 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

  5. 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迁建、改建、扩建、延期、更名项目须提交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1份)。

  (二)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包括文本、图纸,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承诺书;2.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证书复印件;3.编制人员名单表(须签名);4.编制人员相关资质证件及查询记录(复印件);5.建设项目基本情况;6.编制依据;7.建设项目所在自然环境简况;8.环境质量状况;9.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0.环境影响分析(涉及环境敏感点的,要重点分析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11.项目合理性分析;12.结论与建议。

  (三)办理方式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的纸质件和电子材料提交至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窗口,我局将进行受理后信息公开、审批前信息公开、初审、审核(审批,包括会议审批)、窗口发文、审批后信息公开等环节。

  (四)审批时限(承诺)

  10个工作日。

  三、注意事项

  光明新区建设项目环评应严格执行《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深人环规〔2018〕1号)要求,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印发实施告知性备案操作流程(过渡期)的通知》(深光环水字〔2018〕170号)办理相关手续。除新兴产业类建设项目外,未列入上述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

  根据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一九号),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一条要求,原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免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在实施中,遇到须解决的问题,请径直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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