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为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分所投标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和总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及由总所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以上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加盖公章); (4)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加盖公章);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加盖公章);【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与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不存在为同一人或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提供《供应商基本信息表》加盖投标人公章); (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多于2家(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并在协议中明确牵头人和各参与方各自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协议中必须明确各自占比份额,格式自拟)。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含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须共同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9)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加盖公章)。 (10)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1)-(9)项要求,并提供相应材料。若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满足要求将以未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做无效投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