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局对2015年出台的《深圳市光明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旧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形成了《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修订依据
为加强对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解决光明区规范性文件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全面提升光明区法治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将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明确区政府、区司法局、区政府各部门职责
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并按相关规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2020年7月29日发布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核(审查)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再行发布。由此对原条文作出相应的修改,将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范围,明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统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文件解读、集体讨论等各项程序,明确由制定部门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编号、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明确区政府、区司法局、区政府各部门职责。《管理规定》第四条具体明确职责,将原条文修改为“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登记、编号、印发等工作。区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并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对区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其营商环境,增加征求意见的特别规定与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增加征求意见的特别规定。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增加“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的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增加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根据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增加“起草部门应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规定。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增加“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之一为“文件是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三)为更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区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职权,增加规范性文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
行政区设立后,光明区组建设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更好保障广大群众权益,发挥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规范性文件职权,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增加“区司法局自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司法局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规定。
(四)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档案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加规范性文件归档工作方面的规定
根据《深圳市政府立法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规范化管理,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明确区政府与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予以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方面的职责,并列举规范性文件归档所需的完整材料。
(五)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推进“三不”一体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加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事项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推进“三不”一体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廉洁先行示范城区建设,在《管理规定》中增加起草部门应对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和制度漏洞予以审查的程序,即在《管理规定》第十六第二款中增加“起草部门应贯彻落实‘三位’一体推进工作要求,对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和制度漏洞进行审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