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自2014年以来,我区陆续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14〕7号)、《福田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进度实施若干措施》(福府办字〔2015〕4号)、《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福府办字〔2015〕5号)、《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若干措施》(福府办函〔2017〕2号)等4个文件,并开发建设了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系统,初步建立较为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
此次制订《办法》是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家及有关部委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指导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深化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改革,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和质量。
二、《办法》适用的项目范围是什么?
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准为50万元及以上货物类项目(其中医疗设备、教学设备采购项目20万元及以上)和1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其中园林绿化工程类项目40万元及以上)。纳入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三、《办法》总体框架是什么?
答:《办法》共十个章节,包括“总则”、“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简易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终止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相较原来《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八个章节),本办法框架更加严谨、规范、科学,且单列“审批简易程序”一章,便于直观理解何种情形可简化、并行相关审批流程。
四、《办法》如何实现项目全过程全链条管理?
答:作为此次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办法》对区发改局、审计局、建工局、市规土委福田局等部门出台的政府投资相关文件“多规合一”,制作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图,覆盖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资产移交全过程的所有技术文件编制事项和报批报建事项,同时明确了全部事项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时限。
五、《办法》在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上有什么创新?
答:按照“能并就并、能简就简、能压就压”的原则,《办法》在近年不断精简政府投资审批机制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项目审批程序“减量瘦身”,主要措施有:
(一)充分梳理政府内部办事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收文流转时间和资料重复提交,将项目前期阶段工作时间缩减近30%。通过串联改并联的事项有23个,共节省195日,其中包括项目建议书阶段并行2个事项,节省30日;办理用地手续阶段并行6个事项,节省60日;方案设计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行,节省55日;基坑支护工程和桩基础施工并行13个事项,节省50日。直接合并的事项有2个,总预算编制与审核合并,节省20日;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合并,节省15日。
(二)设置多个“审批快捷通道”,针对特定类型的项目可减免部分审批程序,比如:
1.列入福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区政府工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全会议审议、区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其他会议决策确定的项目,视同立项,免除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批复环节,省去至少75日的报批程序。
2.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视同立项,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节省至少125日的报批程序。
3.借鉴市里和其他先进城区的做法,《办法》引入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机制,符合以下类型的项目可直接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免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概算的编制,“以一代三”大幅缩减至少175日的报批程序:
(1)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
(2)社区(党群)业务用房、文教卫体用房、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等购置项目;
(3)征地拆迁补偿金;
(4)城中村补助项目;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前期经费。
六、《办法》在优化项目管理模式上有什么创新?
答: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筹工作,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提质增效,《办法》做了以下几点创新:
(一)超前布局,重视项目谋划储备。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分为A、B、C类的基础上,增设前期意向的项目为D类,但不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中。区发改局对项目实行梯队式、动态化管理,加强协调各部门对区政府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主动谋划项目,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筹划及决策的科学性。
(二)注重效能,加快年度计划执行。一是创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式,在年度投资计划总额中的续建计划,增加1000万元以下的新开工项目,由区发改局按照项目轻重缓急进行计划调整。二是倒逼项目单位加快编制总概算,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批复有效期的,应当按程序书面申请延期或重新申报。
(三)明确需求,提高项目立项要求。一是区发改局不再下达项目立项前的工作经费,立项前的工作经费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后再申请立项,督促项目单位重视项目建议书编制、明确需求意向后再申请立项。二是提高项目建议书审批分级赋权,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1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四)限额拨款,增强合同拨款限制。以往规定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进度拨款时的拨款上限为90%,待项目完成结(决)算审核后,可按结(决)算价拨付余款。为减少因核减过多导致的超付现象,加快工程结(决)算,此次《办法》将拨款上限修改为85%。
(五)责任到人,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明确一名“项目长”,负责工程资料保存、分项合同及时结算、竣工限期决算等工作,转岗离岗要交接清晰,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六)完善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完善项目后评价机制,明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具有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按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区政府供决策参考,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确保财政资金符合需求投入使用,有效实现投资效益,并通过总结项目决策、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促进政府投资决策水平提高。二是完善项目稽察制度,对项目决算超过总概算、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形,由政府投资稽察机构与监察、审计等其他项目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和联合稽察协作等机制。
七、《办法》怎样衔接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系统?
答:《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全过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审批监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的审批、申报等事项均纳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办法》中的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将植入信息化系统中推进落实,项目一旦进入系统流转,就由系统自动按照项目的进度和时限开始提醒和督促,实现前期工作管理、投资计划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建设施工管理、验收审计管理等环节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责任到人、时限到天、实时监督、预警纠错”的电子化监管和业务留痕,真正做到从提出建设意向到项目后评价的全链条“闭环”管理,项目各环节的可视化、可监管和可追溯,大幅度提升政府投资审批和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