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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11-10 15:0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为何要修订《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以下简称《扶助办法》)?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自2012年12月印发以来,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基本生活、养老、医疗服务,对促进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根据福田区司法局《关于<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90-2015)的通知>即将失效的提醒函》提示,《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90-2015)的通知》文件里的58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文件期满后将自动失效。原《关于印发<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12]56号)规范性文件中的《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属于本次即将失效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规定,为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连续性,解决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该《扶助办法》进行修订,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程序重新公布。

  二、《扶助办法》修订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哪些?

  《扶助办法》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据广东省法规包括:《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 ;依据深圳法规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深卫健发[2019]9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通知》(深卫健[2021]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卫健家妇[2022]3号)。

  三、《扶助办法》的修订经历了哪些程序?

  自2022年10月启动《扶助办法》的修订工作后,区卫生健康局先后开展了调研座谈、反复讨论修改、征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挂网公开征集公众意见一系列工作,使《扶助办法》不断得到完善,并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修订后的《扶助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调整单位名称表述

  原《扶助办法》提及的单位简称“区卫生人口计生局”、修改为“区卫生健康局”;“社区工作站”修改为“社区居委会”;“街道计生科”改为“街道卫健部门”。

  修改理由: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9]13号),组建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健康局; 机构改革后,各街道撤销了计生科,计生的职能并入街道卫健部门;

  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园东等83个社区工作站的批复》(福府函[2021]196号)福田辖区各社区不再设置社区工作站,改为“社区居委会”。

  (二)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表述

  (1)对原《扶助办法》 第二条 特别扶助对象描述调整为“在2016年1月1日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福田区户籍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未再生育的夫妻”。

  修改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2月31日计生政策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增加标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时间,更易理解。;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第一条 第(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此次修订保持与省条例表述一致,更易理解更清晰。

  (2)原《扶助办法》第二条中的第(二)小点删除“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修改理由: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此表述保持与国家、省以及市规定的扶助政策一致。

   (3)在原《扶助办法》第二条增加“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满49周岁才可申领扶助金。扶助对象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准,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此表述保持与国家、省以及市规定的扶助政策一致。

  (三)调整特别资金扶助表述

  在原《扶助办法》 第三条特别资金扶助修改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深卫健发[2019]91号)文件,2015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全市统一标准,我市特扶金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四)结合政策调整增减部分条款

  (1)在原《扶助办法》第十二条中的第(二)“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修改为“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修改理由:部分社区机构改革后,撤销社区工作站。

  (2)在原《扶助办法》第十三条中的第(四)“告知。街道计生部门接到区卫生人口计生局的审批结果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对象结果”修改为“公告。街道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区卫生健康局的审批结果后,应在受理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公示五日。”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第二条(二)申领扶助金程序第4小点公告,经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应在受理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公示五日;部分社区机构改革后,撤销社区工作站,此表述保持与上级规定的扶助政策一致。

  (3)在原《扶助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删除“或收养子女的”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通知》(深卫健家妇[2021]1号)等规定,2016年1月1日后,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权利,有收养情形且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4)在原《扶助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删除“到国(境)外定居”。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第二条(三)扶助资金发放里的第3小点迁出本市的扶助对象,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户籍在市内迁移的扶助对象,应到迁入地申办变更发放渠道,特扶对象扶助金申请管理由户籍所在地管理,此次修订更易理解更清晰。

  (5)在原《扶助办法》第十六条删除“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调整特别扶助资金标准,重新申请审批”。

  修改理由:根据《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深卫健发[2019]91号)文件,从2019年1月1日起,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

  (6)在原《扶助办法》第十六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修改为“再生育或独生子女康复次月起”。

  修改理由: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通知》(深卫健家妇[2021]1号)文件,公民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应自其再生育或独生子女康复次月起,终止发放。

  (7)在原《扶助办法》第十七条删除“对符合当年《建设幸福福田济困扶弱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条件已享有本办法同类扶助项目的,不再重复享受”。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符合低收入、残疾条件的特殊家庭成员,同时适用《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等文件规定的扶助政策。

  (8)在原《扶助办法》第十八条删除“本办法实施后,外区迁入我区户籍的申请对象,需提供在我区的工作单位、固定住所及房产证明”。

  修改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户籍在市内迁移的扶助对象,应到迁入地申办变更发放渠道,特扶对象扶助金申请管理按照市级扶助政策执行,表述保持一致。

  (9)在原《扶助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删除“未经审批”、“或收养子女的”。

   修改理由: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深圳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通知》(深卫健家妇[2021]1号)文件,公民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10)在原《扶助办法》第二十二条“当年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改为“当年工作考核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国家生育政策调整与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省、市、区不再开展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

  (11)在原《扶助办法》第二十三条删除“重新填报《申请表1》发放特别扶助资金,并享受其他特别扶助项目服务”,修改为“享受本办法内各项扶助事项”。

   修改理由: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第二条扶助金从审核确认当月开始计发,为确保计划生育扶助政策的连续性,落实群众办事减跑动。

  (12)删除原《特扶办法》第二十四条。

  修改理由:根据政策调整与上级工作要求,不再要求上报。

  (13)原《特扶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合并为一条。

  修改理由:由于原《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办法》(福府办[2012]56号)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失效,无需再废止。

  五、修订后的《扶助办法》预期达到什么效果?

   《扶助办法》立足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困难,更有效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预期政策效果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进一步规范各项表述,优化办理流程。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深卫健发[2019]91号)等文件,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特别扶助资金表述,增减部分条款,优化外区迁入我区户籍的申请对象办理流程,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申报,落实群众办事减跑动。

  (二)政策与时俱进,有关条款包容性更强。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时,取消了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即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通知》(深卫健家妇[2021]1号)规定,2021年3月16日起,我市户籍有依法收养子女情形且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此次修订落实生育政策调整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衔接,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行现行各项扶助制度和政策,建立特别资金扶助、特别养老扶助、特别医疗扶助和节日特别慰问金等多个扶助项目,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全方位的扶助长效机制。

  (四)强化扶助关怀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扶助模式,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以及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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