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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南山区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10-16 09:5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缓解社会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最高价值导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的指示批示。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筑牢平安中国建设的根基。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深圳、法治深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司规〔2022〕1号),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联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实现矛盾纠纷分层分类管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调整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规定:“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专家库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咨询专家补贴经费。”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调解员以案定补的动态激励制度。”

  《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区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三、调整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的具体情况

  依据《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发放范围为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上述调解委员会下设的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具体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纠纷、普通纠纷、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四级。

  1.简易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400元。简易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经4次以下调解即达成协议并履行,或一般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或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

  2.普通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1000元。普通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上、11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发生在相邻社区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纠纷,或涉及医疗、工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

  3.重大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2000元;重大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11人以上、31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或跨区、街道的案件纠纷。

  4.特别重大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4000元。特别重大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31人以上,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或上级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四、其他说明

  《管理规定》充分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确立了对街道发放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监督指导制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办案补贴经费每季度发放流程。指导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在成功调解后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并留存备查,填写《申请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个案登记表》《申请人民调解补贴经费汇总表》后,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公章,在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街道司法所。街道司法所进行实质性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司法所所长签名并报街道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街道财务部门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人民调解员个人银行账户。对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不规范的退回进行补充完善,对无法提供完备手续的不予受理。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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