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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盐田区教育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10-11 16:5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规范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盐田实际,区教育局对《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内容进行修订,形成了《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目标任务

  近年来,中央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幼有善育、学有优教”“支持深圳在教育体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对标我区建设高质量全面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滨海城区的目标,全力推进公办园建设、提升普惠园质量,多措并举推进我区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

  《原办法》自2012年出台以来,2016年经修订使用,2021年延期使用两年,2023年10月,《原办法》即将过期,且已经不能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加强我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我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新办法》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更科学的专项经费支持,进一步提升公民办幼儿园办学品质,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背景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2.《“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

  3.《广东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粤教基〔2022〕36号)

  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

  5.《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深教规〔2022〕3号)

  6.《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深教规〔2022〕7号)

  二、《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一般来源于区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社会捐赠,用于扶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象包括在盐田区正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在盐田区正式登记注册幼儿园工作的保教人员、在盐田区正式登记注册幼儿园在册就读的适龄幼儿、开展幼小衔接实践的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等。

  三、专项经费如何申报、发放和使用

  《新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我区的民办幼儿园申请专项经费,应签订民办幼儿园、区教育局、银行“三方共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规范财务管理。申请专项经费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申报要求向区教育局递交专项经费申请资料,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和准确,并切实做到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个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统一申请。

  《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区教育局根据项目要求对各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由区教育局按区财政相关要求拨付经费。

  《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单位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和举办者回报等。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对幼儿园资产进行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四、违反申请及使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办法》第五章明确了申请人、单位和专项经费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申请、使用、监管经费的法律责任。申请单位和个人在申请专项经费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缓拨、停拨或收回专项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新办法》的主要框架及内容

  《新办法》共六章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分为3条,第一条指出专项经费制定的目的、依据,第二条规定了专项经费的来源,第三条规定了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二)经费使用

  分为6条,第四条明确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象,第五条明确专项经费的类型,第六条至第九条分别明确幼儿园、保教人员、适龄幼儿、其他学前教育项目的经费使用标准。

  (三)申报程序

  分为3条,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内容,修订专项经费申报、审核、经费拨付的要求。

  (四)监督与检查

  分为3条,第十三条联合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为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安全,规定区教育局应制定专项经费绩效目标;第十五条规定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和负面清单等情形。

  (五)罚则

  分为3条,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内容,明确了申请人、单位和专项经费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申请、使用、监管经费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分为3条,第十九条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调整盐田区普惠园保教费上限标准请示的批复》(深教〔2017〕136号)和《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据实调整政府产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非政府产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上限,明确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在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方面的比例;第二十条增加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第二十一条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305号令)明确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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