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办对宝安区22家行政执法主体、罗湖区11家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宝安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8号),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在本区发生的泄密事件进行查处;依法对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进行处理;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监督检查;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中信息泄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家秘密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审批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国家统一考试试卷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
咨询电话:29996190、29996404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三)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七)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八)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九)广东省高等院校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卷保密室保密管理规定
(十)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