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市销售的童车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依据《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GB14746-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GB14747-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14748-2006)、《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GB14749-2006)等标准分别对儿童自行车、婴儿推车、婴儿学步车、其他类童车等4类童车产品进行了检验。
本次共抽查了16家受检单位销售的33批次产品,检验项目655项次,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6批次、不合格项目6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18.2%,不合格项目发现率0.9%。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局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予以处理。现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本次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公布。
一、抽查结果分析
(一)从生产领域抽查结果分析,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我市1家企业生产的1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二)从流通领域抽查结果分析,在连锁商超抽查产品22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2批次;在独立商超抽查产品11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4批次。
(三)从产品类型抽查结果分析,抽查儿童自行车类产品5批次,抽查婴儿推车类产品15批次,抽查婴儿学步车类产品2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产品;抽查其他类童车类产品11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6批次。
(四)从不合格项目抽查结果分析,发现前后稳定性项目不合格3项次、发现乘骑玩具及座位的超载性能项目不合格1项次、发现增塑剂项目不合格1项次、发现材料质量项目不合格1项次。
二、抽查警示
(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童车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附件:1.2018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目产品及企业名单
2.2018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产品及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