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4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204会议室举行了《深圳市古树名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草案)》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深圳市古树名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草案)》
(二)听证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首席听证员及主持人:
罗 静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管理处
听证组其他成员:
郭小燕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法制科
门贝利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处
记录员:
张诗雨 深圳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评估发展研究中心
(三)听证陈述人
郭 强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管理处
刘晓俊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管理处
齐 爽 深圳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评估发展研究中心
(四)非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
陈 寿 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
方成群 深圳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孙莉莉 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
高 洁 七届深圳市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咨询委员
叶广荣 广东飘之绿名木古树保护有限公司
董 昕 深圳市慈善会
何国强 深圳大学
王 菲 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
孙 灏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上述听证参加人从申请参加听证人中产生,属于在深圳市内居住或工作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涵盖行业协会代表、企业负责人、公益组织代表、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从业者等。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一)依据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二)有关材料
1.《深圳市古树名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草案)》
2.《深圳市古树名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起草说明
(三)项目基本情况
制定背景:随着深圳城市建设与各类生产生活活动增多,损害古树名木行为偶有发生(如擅自挂牌张贴、违规铺设硬化地面等),此前因缺乏细化处罚裁量标准,存在“裁量空间不明确、执法尺度不统一”问题,既影响执法公信力,也易引发行政争议。为落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统一处罚尺度、提升执法效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深圳市古树名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编制工作,已形成草案。
核心框架:草案依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具体内容,梳理形成十类违法行为,覆盖“损害树木本体”“破坏生长环境”“违规建设”“非法采伐移植”等场景。设计“违法情节”“保护等级”“处罚标准”三维度的处罚规则,明确“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区分“三级古树”“二级古树”“一级古树及名木”的差异化处罚标准,基本实现“违法行为全覆盖、处罚尺度精准化”。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一)违法情节认定与量化细化建议
建议进一步细化“轻微影响”“较重影响”“严重影响”等表述的客观判定标准,避免执法人员主观裁量差异,例如明确“树体受影响程度”的具体操作依据,补充量化描述的配套判断指引。
建议优化损伤程度测算方式,针对根系、枝干等难以直观测量的部位,明确科学测算方法(如专家取样评估、技术模型辅助等),解决“根系损伤比例无法挖根验证”“倾斜树木根系范围界定难”等实操难题;对古树枝干损伤,建议按“枝条等级”(如一级分枝、二级分枝)替代“枝条数量”作为判定依据,更符合古树生长特性。
(二)处罚标准与保护等级匹配建议
建议拉大一级古树、名木与二、三级古树的处罚差距,针对深圳稀有树种(如500岁以上银叶树)、数量极少的一级古树,适当提高处罚上限,体现“保护等级越高、处罚力度越强”的原则,避免“等差罚款”弱化对珍贵资源的重点保护。
建议重新审视花果叶采摘的处罚标准,严格衔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中“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前置条件,避免对未造成危害的轻微采摘行为过度处罚;同时提高“擅自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力度,防止因“罚款成本低于开发收益”而忽视保护。
(三)条款衔接与细节优化建议
建议强化“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的适用场景,对首次违法、及时整改且无危害后果的行为,优先采用教育、警告方式,避免小过重罚;同时将“积极配合补救”“主动消除危害”等情节明确纳入从轻处罚依据,增强裁量灵活性。
建议补充“减轻处罚”的具体适用规则,在法定处罚空间外增加更多自由裁量空间,便于实际执法;同时规范“从重处罚”的法律表述,确保与上位法术语一致。
建议明确“同一行为触犯多项条款”的裁量原则(如“过度修剪且拒不停止”按较重情节处罚),补充条款冲突时的适用指引;针对古树名木价值评估无国标、行标的问题,建议先行制定地方临时评估标准,为“处罚标准高于评估价值”的条款提供实操依据。
(四)执法配套与宣传教育建议
建议明确执法主体资质,界定“损伤比例鉴定人员”的专业资质要求,避免非专业人员误判;同时完善古树标识牌内容,补充“禁止行为清单”“违法后果提示”,让市民清晰知晓行为边界。
建议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古树名木保护知识普及范围,通过地铁广告、电视台宣传、校园普法(如“古树保护进校园”)、社区讲座等形式,提升市民认知度;在古树集中区域开展环境教育活动,结合深圳本土案例增强宣传针对性。
(五)处罚手段与教育引导结合建议
建议创新处罚方式,在罚款基础上增加“公益服务抵扣”“生态补偿”等措施,参考交通违法“社会服务折抵”模式,提升违法主体保护意识。
四、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我们认真研究了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结合《深圳市古树名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草案)》及相关法规,回复如下:
(一)关于违法情节认定与量化细化
采纳“细化非量化的描述”的建议,将在《裁量基准》中细化“树体影响”“轻微损伤”违法情节的认定标准,减少主观裁量差异;针对损伤测算问题,实际执法过程中,可引入专家评估机制解决实操难题。
采纳“按枝条等级判定枝干损伤”的建议,将细化裁量标准,以枝干级别、数量作为枝干损伤的判定依据,并给予分级定义。
(二)关于处罚标准与保护等级匹配
部分采纳“扩大不同保护级别古树之间的处罚差距”的建议,鉴于需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未无限制扩大层级差距,但已采纳核心诉求,优化部分违法情形下各级古树及名木的处罚梯度,适度提高处罚上限,例如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情节,进一步扩大处罚幅度;同时落实《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花果叶采摘”违法行为的前置认定条件及对应处罚规定。
关于“提高采伐移植处罚力度”的建议,因需遵循上位法处罚幅度,不突破其设定的处罚上限,在《裁量基准》中已明确适用“从重处罚”的违法情形,实际执行中可按规定执法。
(三)关于条款衔接与细节优化
采纳“补充‘减轻处罚’规则,规范‘从重处罚’表述”的建议,将在《裁量基准》中补充定义,确保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关于“强化‘不予处罚’‘从轻处罚’适用场景”“明确条款冲突裁量原则及古树名木价值评估标准”的核心内容,本《裁量基准》中已有相关表述,将细化相关判定标准。
(四)关于执法配套与宣传教育
关于“宣传教育建议”的建议,不属于本次《裁量基准》议题,后续将结合实际工作统筹安排,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五)关于处罚手段与教育引导结合
关于“公益服务抵扣”的建议,不属于本次《裁量基准》议题,后续将结合实际工作统筹研究,探索相关处罚手段的可行性。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