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对下列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实施前已经去世,继承人已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取得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及被继承人与其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的,继承人承诺“本人承诺办理登记后三年内不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同意登记机构在被继承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按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办理,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1.8.6.5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E都B座3楼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福田登记所
公示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