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市胜隆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25区前进一路兴业商贸区华丰商务大厦二楼B203、B205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新秀路口深圳古玩城4栋5楼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晨光路99号缤纷世纪公寓A座31B
一、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黄贝街道2018-2020 年病媒生物防制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816751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发送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清集团”)投标文件提供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单位名称为“深圳市绿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绿清物业公司”),绿清集团与绿清物业公司为两家不同的企业。因此,投诉人认为,绿清集团不具有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资格。
投诉事项2:绿清集团未持有有效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绿清集团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
请求:绿清集团未取得有效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手续,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应予废标。
三、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回复意见
(一)被投诉人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1的回复
绿清集团在投标文件第39页中提供了“名称”为“深圳市绿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中”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同时绿清集团在投标文件第54、55 页提供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绿清集团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的效力。因此,绿清集团投标文件提供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符合法规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关于绿清集团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单位名称为“深圳市绿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的问题。被投诉人于2018年6月5日去函至该证的发证机关“深圳市龙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其在2018年6月7日的《深圳市龙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关于协助解决“黄贝街道2018-2020年病媒生物防制服务项目”质疑相关事项的函〉的复函》中表示“根据《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深爱卫办〔2016〕10 号)的相关内容,深圳市绿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发生了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但该文对未及时重新办理备案的情况,并没有明确原备案可以撤销或者不合法失效”。
综上所述,原公司(绿清物业公司)名称的合法变更并不影响现公司(绿清集团公司)具有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资格。
2、关于投诉事项2的回复
被投诉人于2018年6月5日去函至《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备案编号:粤爱卫媒备字(2016)第4403000036)的发证机关“深圳市龙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在2018年6 月7日的复函中有以下两点说明:
(1)《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备案编号:粤爱卫媒备字(2016)第4403000036)。绿清物业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龙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该办于2016年12月29日向绿清物业公司发放备案书。
(2)《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备案编号:粤爱卫媒备字(2018)第4403000017)。绿清集团于2018年5月29日向龙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该办于2018年5月30日向绿清集团公司发放备案书。同时,绿清集团在质疑答复中提供了新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结合上述事实,被投诉人认为原公司(绿清物业公司)名称的合法变更并不影响现公司(绿清集团)具有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资格。
(二)投诉相关供应商绿清集团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1的回复
绿清集团:我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明资料均真实,我司于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变更通知书,“深圳市绿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同一家企业。所以投诉人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的回复
绿清集团:我公司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我公司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是完全有效的。
综上所述,我公司投标文件不存在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内所有资格评审内容,不应该废标。
四、核查情况
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依职权调取、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全面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经核实,有关事实情况如下:
(一)绿清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变更其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申领《营业执照》,绿清集团与绿清物业是经法定程序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同一主体,并非投诉人所主张的“绿清集团与绿清物业公司为两家不同的企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支持:
1、绿清集团于投标文件提供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7日制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94190W),《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谷永刚;
2、绿清集团于投标文件提供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13日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21801461841),通知书显示,变更前法定代表人为陈中,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谷永刚;
3、绿清集团于投标文件提供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17日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编号:21801483923),通知书显示,变更前名称为深圳市绿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
(二)经核实,绿清集团未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33号)与《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深爱卫办〔2016〕10号)的规定,在其变更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后,于1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但经查,《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深爱卫办〔2016〕10号)中无明确未及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原备案可以撤销或者不合法失效的相关规定。同时,经发证机关深圳市龙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绿清集团《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备案编号:粤爱卫媒备字(2016)第4403000036)未予以撤销或者因不合法失效。
因此,绿清集团于投标文件上传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备案编号:粤爱卫媒备字(2016)第4403000036)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
五、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调查事实,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及投诉理由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