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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1-01-1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
文 号:深府规〔2011〕3号
发布日期:2011-01-14
主 题 词: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增加财政教育投入,着力保障教育优先发展,逐步缩小公办民办教育差异,促进市、区教育一体化,全面提高深圳教育事业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对优化我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教育投入的财政保障机制
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安排教育经费投入,并在年末根据财政超收情况予以追加,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市财政、教育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投入考核机制。
二、执行街道所属学校办学经费区级保障制度
落实义务教育以区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街道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收归各区级政府管理,由区级财政部门按全市统一标准保障经费投入。
三、完善学校基本建设及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部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基本建设标准、设备设施实物配置标准及价格标准。今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设备设施配置,执行全市统一标准,严禁超标准配置及豪华装修,从源头上确保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硬件投入的均衡化。
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逐步推行规范化标准学校建设,缩小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等办学条件上的差距。
四、推行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人员经费按现行模式保障,日常运行所需经费将实行生均拨款制度,从2011年起至2012年,各区统一本区域内的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使各区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拨款达到相对均衡水平;从2011年至2013年,逐年提高全市最低生均拨款标准,力争在2013年全市实行统一的生均拨款标准。同时建立学校生均拨款标准调整长效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生均拨款标准。
学校运行经费实行生均拨款制度后,除新增因素、安全应急项目和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安排专项经费,同时将原教育费附加按生均分配部分和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经费等纳入生均拨款标准,不再单独安排。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高中阶段公办学校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做法,同时实行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
五、优化教育费附加收入分配结构
在实行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后,优化教育费附加收入分配结构,具体为:30%用于扶持和发展全市职业教育;55%按市、区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在校生人数平均分配,其中82%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18%用于补充各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发展;15%由市本级集中统筹,其中67%主要用于开展全市性教育教学活动和对组织开展公办中小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及均衡化建设效果显著的区予以适当的奖励性资助等,33%用于补充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市本级集中统筹的教育费附加不再承担应由区政府保障投入的区属公办中小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及均衡化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六、加强中央下拨免除学杂费奖励资金的管理
为加强预算管理,在实行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后,中央下拨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符合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就读条件的学生人数在市、区之间进行分配和转移支付,其中属于公办学校部分纳入生均拨款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用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属于民办学校部分转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七、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按照“科学规划、规范标准、优化结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原则加强对民办教育管理的同时,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民办教育做大做强,向优质特色方向发展。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制定《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