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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02-09-0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广东省政府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2002〕83号
发布日期:2019-04-23
主 题 词: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请求省下放的23个方面116项具体管理事项,同意下放67项;部分下放5项;同意由我市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5项;决定权在中央,省无权下放的30项;决定权在省,但涉及到港澳或为有利于统一协调管理,暂不下放的9项。上 述决定事项还须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分别下文落实。
为保证省下放给我市的管理权限得到落实,现将《通知》 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内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与省有关主管部门联系,争取其尽快下文明确,
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市政府届时将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如何实施省下放的管理权限提出具体要求。
附件: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日
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
粵府函〔2002〕292号
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2年7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省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会议决定:
一、对于深圳要求省下放管理权限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管理权限属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决定权在中央的,省无权下放;决定权在省的管理权限,最大限度地下放或委托给深圳,扩大深圳的管理权限;已经下放给广州的管理权限一并下放给深圳;此次会议决定下放给深圳的管理权限而原未下放给广州的一并下放给广州。
二、对深圳市要求省下放管理权限的23个方面116项具体事项,会议决定同意下放67项,同意部分下放5项;同意由深圳市政府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5项;决定权在中央,省无权下放的30项;决定权在省,但涉及到港澳或为有利于统一协调管理,暂不下放9项(具体意见详见附件1)。
三、关于要求下放非营利性光盘复制审批权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局专题请示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授权广州、深圳、东莞市作为委托审批的试点,实行动态管理。
上述决定事项请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行文落实。
附件:1.九届96次省府常务会议关于深圳市要求省下放管理权限的具体决定事项
2.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粵府函〔2001〕36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
附件1
九届96次省府常务会议关于深圳市要求省下放管理权限的具体决定事项
一、同意下放(或委托)的事项(共67项):
1.市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的招生及录取审批
2.市属公办或民办各类中等教育(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等)审批管理权
3.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报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备案,并同时下放给广州市)
4.社会力量办学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5.中外合作举办非学历培训课程的审批(报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备案)
6.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审批和五年为一周期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的验证
7.教育系统副高职称(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等)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报省备案)
8.内部保安组织许可证审批
9.内部保安人员服装生产、购买
10.《刻章许可证》的印刷
11.机动车辆改装、改型、延期报废审批
12.对律师事务所的处罚权(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13.实习律师的上岗培训(报省司法厅备案)
1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年检注册权(报省司法厅备案)
1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设立的批准权、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许可权(报省司法厅备案)
16.副高职称评审及审批发证权和副高职称评委会的组建权(报省人事厅备案)
17.流动人员高级职称审核发证权(报省人事厅备案)
18.乙级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权
19.二级混凝土搅拌站的资质审批权
20.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权
21.乙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审批权
22.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批权
23.二级项目经理的培训、考核和资质审批
24.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25.燃气行业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26.其他建设培训业务(如五大员)及其教材选定和证书发放
27.在深圳地区注册经营的船舶代理服务企业、贷物代理服务企业及其它水运企业(含三资企业)的审批权
28.中型水务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29.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事项
30.《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权
31.水产技术推广、病害防治、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检验、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养殖从业人员的培训等辅助性、技术性职能
32.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塘鱼制品
33.艺术、文博、群文等副高职称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报省人事厅、文化厅备案)
34.省已授权深圳市定价的项目,仍按目前政策执行,由深圳市制定价格,如销售电价、安居房价格等权
35.特殊行业质量检验员资格考核审查权
36.市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权
37.国内旅行社的审批、招标
38.144小时便利措施名单表的管理、印制
39.涉及信息职称的副高职称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具体评审工作由市主管部门成立评审委进行实施(报省人事厅备案)
40.软件企业和软件产业认定管理
41.砍伐、迁移城市二百株(含二百株)以下的树木的审批杈
42.市属普通、成人高校本、专科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划定
4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培训
44.保安培训补充教材的编写和使用
45.律师事务所除名称、合并、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核准与登记权外,深圳市所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入伙、退伙、章程修改、住所、负责人的变更等变更事项的核准登记
46.劳动仲裁员资格培训和考核发证(全省统一教材、试题,委托深圳市管理培训、考核发证,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47.深圳开发的新职业有关内容列入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48.跨市以上航线1000总吨级以下运力审批权
49.自来水提价审批事项(报省物价局备案)
50.淫秽色情出版物鉴定权和电子、音像、复录单位设立审核权
51.深圳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
52.卫生毒理检验权(只能受理深圳市辖区内的企业)
53.对食用纯水、用于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等产品的管理
54.深圳市辖区内旅游景(区)点内部导游人员培训和考试的管理
55.深圳市内导游员、旅行社经理资格的培训考务
56.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污水价格提价审批权
57.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报省备案)
58.关于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权
59.境外制造特种设备境内代理商备案权
60.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统考题目的考务组织、成绩评定和证书核发权(要按中央和省题库己有的专业工种执行)
61.有线电视收费审批权
62.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车辆数据修改后应报省公安厅备案)
63.汽车驾驶员道路考核
64.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及证书管理权
65.游乐设施注册登记权
6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营业员、购销员、制剂工及医院药剂人员等的培训考核及核发上岗证
67.技工学校的设立、招生、管理及毕业证管理等权
二、同意部分下放的事项(共5项):
1.深圳市内律师转所的核准登记(报省备案)
2.化妆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前置条件审查权
3.深圳市辖区范围内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权(不含核设施企业)
4.造价工程师的培训权
5.非营利性光盘复制审批权(请省新闻出版局专题请示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时企业出口产品说明材料、企业宣传资料审批权下放给广州、深圳、东莞三个市)
三、同意深圳市政府向国家申请下放的事项(共5项):
1.生产许可证申报管理权
2.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初审、推荐权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培训权
4.出国(境)旅游名单表审核管理
5.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四、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决定权在中央而省无权下放的事项(30项):
1.收费公路的项目立项及收费的审批权
2.数字电视试验频率审批权
3.内地高校在深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
4.《多色复印机准购证》的印刷
5.深圳特区内行使香港私家车管理审批权
6.境外律师机构在深圳市设立办事处的审查和日常管理权
7.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注册权
8.公证处、公证员的年检
9.采访、参观监狱的审批权
10.重点罪犯、专案罪犯的会见审批权
11.保外就医的审批权
12.劳教人员所外执行的审批权
13.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教、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6个月 以上的审批权
14.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的授予权
15.录用、选调人民警察管理权
16.工程造价的计价理由与计价办法的制订权
17.港澳水路航线1000总吨级以下运力审批权
18.公开报纸临时性增张扩版审批权
19.境外小型演出团组(5人以下)来深圳演出审批权
20.民航延伸服务费
21.食盐批发、零售价格权
22.汽车罐车、铁路槽车(均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权
23.—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营备案权
24.增值电信业务审批权
25.撤销省通信管理局在深圳市的派出机构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26.事业单位收费综合审批权
27.往来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船舶续租与延期的审批权
28.水运临时起运点的审批权
29.赴台交流立项审批权
30.受理中医药提价申报
五、决定权在省,但涉及到港澳或为有利于统一协调管理,暂不下放的事项(共9项):
1.深港澳公路运输和代理业务的审核及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营运手续的办理权
2.深圳地区省内跨市客运线路审批权或公开招标权及相关公路客运牌证制发、办证权
3.在市域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权
4.大亚湾核电厂非放射性污染的监督管理
5.地方电厂上网电价权
6.省广电集团计划立项的在该市境内的变配电工程项目的招标监管权
7.对港澳出口工程用沙石经营权的审批
8.出版物异地印刷备案
9.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和改造资格认可权
附件2
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
粵府函〔2001〕36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1年8月24曰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省下放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府报 〔2001〕9号)。对广州市要求省下放管理权的75项具体事项, 会议决定同意下放管理权41项,同意部分下放3项,取消2项 (详见附件)。请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行文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年九月六日
附件
关于广州市要求下放管理权限的具体决定事项
一、同意下放管理权限事项(共41项):
1.建设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前培训管理
2.禽流感监测工作
3.动物防疫监督和合格证发放权限
4.外经贸企业改制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粵港澳自用直通货车办证审核权
6.穗港澳公路运输及其代理业务的审核
7.省内跨市客远线路审批
8.跨航线500总吨以下的航运审批权
9.在广州地区注册经营的船舶代理服务企业、货物代理服务企业及其它水运企业(除国际船代、货代及三资企业外)的审批权
10.金银首饰加工费的价格管理权,公共交通、住宅租金的提价申报管理,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旅业客房房价、饮食业综合毛利率标准核定
11.环保行政处罚
12.科研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免税审核
1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审批和五年为一周期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验印)
14.副高职称评审及审批权和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
15.广州市属公办或民办普通中等及以下教育的审批管理权
16.机动车辆改装、改型、延期报废审批
17.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18.淫秽色情出版物鉴定权和电子、音像、复录单位设立审核权
19.音像制作公司设立审批权
20.广州地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审批权
21.市辖区内旅游统计工作市旅游局全面负责
22.在广州市辖区内从事旧货业经营、开办旧货交易市场的审批权
23.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网点),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仓储、运输的审核权
24.特殊行业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25.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
26.省属单位房改资金的管理(按事权一致的原则下放)
27.市辖区内旅游景点内部导游人员的培训和上岗证发 管理权
28.下放“事业单位中介咨询服务费、生猪屠宰加工费、物业管理费、邮政延伸服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等5个区域性较强的价格管理项目的管理权,价格调整时由广州市报省备案。(公路运输站场服务费按国家规定执行,报省备案)
29.高速公路收费年审权(仅限于广州市辖区内、不跨市的高速公路)
30.自来水、医疗收费由提价申报制度管理改为提价备案制度
31.将“医疗收费标准、各类价外加收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等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由广州市核定价格标准
32.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发放
33.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资质证和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仅限于广州市内企业的丙级证,此项也适用深圳市,由省府办发文时一并明确)
34.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
35.技工学校的设立、招生、管理及其毕业证书管理等权限(此项待全省技校结构调整完后再下放)
36.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权
37.职业、人才中介机构管理
38.汽车驾驶员道路考核(深圳也适用此项)
39.市辖区内设立书报刊零售市场审批权
40.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广州辖区内开办市场的审批和登记管理权
41.广州市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包括高速公路)的规划、管理权(仅限于市辖区内)
二、同意部分下放管理权限事项(3项)
1.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技师资格的鉴定、发证权下放给广州市,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发证委托广州市办理。不同意广州市建立职业技术鉴定题库)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培训发证
(由广州市组织培训,省公安厅负责统一教材、统一考试、 统一发证,并对广州市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3.机械人口增长管理(实行省、市双重管理)
三、取消管理权限(2项)
1.旅行社设立营业部审批权
2.市辖区内所有旅行社营业部“旅行质量保证金”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