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深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水平,根据国家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的有关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覆盖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覆盖范围。
全市公办中小学(以下称公办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所有的校舍,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完全中学、高级中学、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国际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各学校)中正由学校管理使用的教学、教辅、办公及生活用房。
(二)总体要求。
校舍安全整治计划应纳入市、区教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市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结合教育事业发展、教育专项工程建设、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
加强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使用管理、维护、加固、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
二、长效机制
(一)定期巡查。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各学校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粤建质函〔2015〕2027号)及有关通知要求,每学期逐栋开展一次校舍安全巡查,并出具巡查报告,作为校舍安全档案存档。
(二)定期排查。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学校既有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建质安〔2008〕226号)要求,每5年对各学校组织开展一次校舍安全排查。
排查应当在市住房建设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选取鉴定机构,或在市住房建设部门公布的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检查专家名单中选取专家形成专家组,逐栋进行,并出具排查报告,作为校舍安全档案存档。
按照现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对新建、加固、改扩建等建成时间少于5年(含5年),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并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可通过巡查方式进行校舍安全排查。
(三)校舍鉴定。
经巡查、排查认为需要鉴定的校舍,学校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经市住房建设部门认可的检测鉴定机构,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校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作为校舍安全档案存档。
在深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已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鉴定且鉴定时间不超过5年(含5年)的,或已由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立项开展整治的校舍,可不重新鉴定,仍按原鉴定结果开展校舍整治。
(四)校舍安全整治。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校舍鉴定的安全等级,于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维修、加固、改造等整治方案并加快实施。在整治方案实施前,各学校应采取日常观察、专业监测等相应措施,确保校舍使用安全。
经鉴定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停止使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发布安全预警,撤离相关人员,划定警戒范围,及时排除隐患,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经鉴定为D级且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要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重建。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
根据校园建设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于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拆除,不再使用。
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
(五)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会同公安消防、规划国土、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安全和灾害预警信息,必要时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依法追究辖区政府或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依法追究评估鉴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涉及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资金安排。
1.校舍安全巡查费用。公办学校的校舍安全巡查费用,由学校自行承担,在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校舍安全巡查费用,由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
2.校舍安全排查费用。全市学校校舍安全排查费用,按学校管理权限,由市、区财政解决。
3.校舍安全鉴定费用。公办学校、校舍产权属政府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校舍安全鉴定费用,按现行财政渠道,由市、区财政解决;其他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校舍安全鉴定费用,由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若存在《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建设工程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或建设工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且校舍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鉴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垫付,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4.校舍安全整治资金。公办学校、校舍产权属政府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校舍安全整治资金,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依据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由市、区财政解决。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校舍安全整治资金,由校舍产权所有者与学校举办者协商解决,其校舍结构加固费用可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方案另行制定。学校拒绝改造的,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资金管理。
本方案有关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地下管线查询费、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房产测绘收费等)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且可以浮动的,一律按低限收费。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相应的长效机制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和实施本区校舍安全工程。各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中小学校舍的巡查和排查鉴定工作,科学制订并组织实施校舍整治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统筹落实工程实施所需资金。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要提供技术指导,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政府投资的市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由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消防、住房建设、水务、应急等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全力配合校舍安全整治工作。
(二)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维护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各学校应对每栋校舍的巡查、排查、鉴定情况建立安全档案,并加强资料收集、保存和管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学校报送的校舍巡查、排查、鉴定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录入系统。
(三)加强监督检查。
校舍的巡查、排查、鉴定、安全整治工作,应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校舍的巡查、排查、鉴定、安全整治工作,应纳入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内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校校舍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督查内容,常抓不懈;同时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等,主动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
各学校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监督、支持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深府办〔2009〕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