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9-02-0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决定的实施意见
文 号:深府办规〔2019〕1号
发布日期:2020-04-24
主 题 词:
文件状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部署,强化全市统筹协调和各区(含新区,下同)属地责任,合理调整职权,简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加快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各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我市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划、标准。
(二)权责对等原则。各区应当对《决定》及本实施意见调整的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三)提质提效原则。加强对各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区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有效推动棚户区改造。
三、主要内容
(一)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外,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职权,调整至各区行使,具体包括: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
2.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
3.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及项目地价核算;
4.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及其落实情况验收和监管;
5.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6.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其他未列明职权。
上述职权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二)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外,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等职权,由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使。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上述职权,落实主体责任。
(三)职权调整后,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其中涉及城市规划、土地、测绘等方面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各区政府开展。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的事项,由各部门按照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
四、工作要求
(一)关于依法行政。对于职权调整事项,各区政府要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切实优化审批流程,制定各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作为辖区棚户区改造审批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关于工作用章。各区城市更新机构使用城市更新业务专用章及其法律事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的本实施意见第三部分(一)中事项,并对自身行为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
(三)关于信息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由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各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相关职责。
(四)关于涉法涉诉问题。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因行使《决定》及本实施意见所调整之职权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维稳等相关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关于信息、档案管理。各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相关档案每季度报送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归档,以保证全市相关档案的统一管理。
(六)关于业务指导和监督。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各区的业务指导,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各区应当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行政监察和廉政风险教育,梳理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
(七)关于过渡时期的业务办理。在《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事项,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办理。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