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TripleASZ
留言日期:
2026-09-01
主题:
家用手持式皮肤护理美容仪是否纳入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内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现就一批家用手持式皮肤护理类美容仪(9个型号)是否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特向贵局咨询。 该产品为家庭个人皮肤护理用途,主要功能为[微电流/振动/加热/LED或着其中几项功能的组合],供电方式为[内置锂电池],不宣称医疗治疗功效。产品附带磁吸USB充电线,不附带充电器。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纳入CCC目录,但限于”带电热元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产品。我方理解存在分歧:因某些产品带电热功能倾向落入0709需CCC。 为避免出厂销售环节被误判为未经认证擅自销售,恳请贵局确认:上述产品是否落在CCC强制认证目录范围内?贵局是否可以提供为此类设备做CCC界定的指引?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6-09-01
答复时间:
2026-09-03
答复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用户:您好!您的留言已知悉。2026年9月2日,已电话联您,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不包括美容仪、卸妆仪等。您描述的产品属于界定表排除的“美容仪”类,不纳入“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你表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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