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政先生
留言日期:
2026-06-25
主题:
海域使用权
内容:
根据《深圳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转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若】:1.现有一离岸海岛,权利人依法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书(而非土地使用权证书),范围限于该海岛;2.前述权利人同时取得该海岛相邻周边海域的使用权(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书),并获批填海造地。在此种情况下,填海造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需要变更(申请)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需要,是海岛+填海造地部分均需申请变更?还是仅有填海造地部分需申请变更?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6-06-29
答复时间:
2026-06-29
答复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填海造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动产变更的相关登记事宜。现回复如下:您可根据《深圳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转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5〕2号),第七条和第八条办理,其中第七条【海域使用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填海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或者分期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人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向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在海域使用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后,海域使用权人凭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用海文件、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注销或者变更凭证等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前款申请材料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权登记簿及不动产权利证书应当记载: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照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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