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申请人或其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产应已取得房产证;属于未办理房产证的期房的,申请时申请人可以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职工在深圳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应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如申请人或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则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月(含)〕,且申请时个人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商转公业务前应先征得原贷款银行同意提前还款或全部结清申请,否则将无法申请商转公业务。
为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明确开展商转公贷款住房价值评估。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将线上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发起评估,整个流程不会延长商转公贷款审批时间,也不会向职工收取任何评估费用。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其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不超过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的80%,超出部分需提前还款。商转公贷款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等详细内容,您可通过“深圳公积金”(微信号:szzfgjj12329)查阅了解。
在深圳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贷款本息。签订按月协议时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职工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职工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期间(放款前),参与额度计算的贷款申请人如提取公积金可能导致账户余额减少而影响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等详情,您可通过“深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szzfgjj12329)查阅了解。感谢您对我市公积金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