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moon
留言日期:
2026-05-09
主题:
关于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医保余额的问题
内容:
原《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即本省内医保关系转移的,如广州到深圳,医保余额不划转,根据该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截止留言日,该暂行办法已失效,请问深圳市对于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尤其是医保余额处理的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是哪个?对于原广州医保有余额但目前在深圳参保的参保人,应如何妥善处理原广州医保余额?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6-05-09
答复时间:
2026-05-14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根据《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2021〕5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一)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关于广东省内异地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使用的问题,建议向参保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咨询。更多医保惠民利民信息,敬请关注深圳医保服务号-智慧助手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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