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市民
留言日期:
2026-04-24
主题: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第342号)相关法条解读
内容:
问题一:附件“第四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这两种补偿哪种补偿是给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的?哪种补偿是给被征收人的? 问题二: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这2种补偿是互斥的吗?若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工业用途房屋改为商业经营房屋,已取得营业执照,征收时,需要支付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这种情况除了支付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外,还需要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费吗?为什么要支付或不能支付?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6-04-29
答复时间:
2026-04-29
答复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事项现回复如下:问题一: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根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确定”。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产权、实际使用、相关当事人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等情况确定补偿对象。

问题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第四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是指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补偿情形;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针对的是征收产权性质为非经营性用途或者工业用途房屋,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补偿情形。两者适用情形不同,不能重复计算。

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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