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单位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一次。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一致,自愿提高缴存比例的,可以选定高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线。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和职工只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职工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本公积金年度未调整过个人缴存比例的,可申请缴存比例调整业务,由单位统一向公积金中心申报,单位可分批次为职工调整个人缴存比例。您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住房公积金服务-办事指南-缴存类-缴存比例调整业务”查看业务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