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相关规定: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4、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5、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6、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9、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已将相关情况在电话中详细告知您,您表示已知悉。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