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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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6-04-02
主题:
生育津贴差额中的工资
内容:
属于2025年12月前分娩的,由公司提交生育津贴申请。想咨询关于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中的工资是指产假期间公司正常发放的工资,还是按照本人去年工资总额算出来的平均工资?另外想知道这里的工资是指应发工资吗,是指实发工资加上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是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6-04-02
答复时间:
2026-04-07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更多医保惠民利民信息,敬请关注“深圳医保”服务号 -智慧助手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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