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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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6-03-01
主题: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的问题
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我想咨询这条法规的本意是否是保障居民在住房内的正常休息不受噪音侵扰?对于这样一栋楼,2-7层是居住出租屋,1层是商铺,即便与二楼住房只有天花板之隔,一楼商铺的噪音装修是否可以不需要遵守该条限制?或者对待噪音装修方面的法律实务会将该楼视为居民住宅楼,毕竟同处一楼仅相隔天花板的噪音装修不会仅因为它是出于商业目的就对相邻住房的居民减少侵害。 毕竟其他规定似乎只限制了装修时间是7时—12时及14时—23时,且周末和节假日法律无特殊限制。这和居民住宅楼的装修时间差距较大,如真按这个时间范围实施,难以保证楼上的正常休息。望解答。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6-03-02
答复时间:
2026-03-05
答复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已收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场所装修工程产生的噪声,适用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要求:禁止在中午 12:00-14:00、夜间 23:00 - 次日 7: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施工作业。同时,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鼓励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进一步约定装修时段管理要求,物业或管理规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共同维护居住安宁。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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