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陈先生
留言日期:
2026-02-25
主题:
关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咨询问题
内容:
我司女职工计划休产假,关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咨询问题如下: 1. 女职工产假结束后自行申报生育津贴,存在产假期间职工既核发了公司的产假工资,同时有获得社保局核定的生育津贴,二者存在重叠的情况,因此公司已核发的产假工资是否需要追回? 2. 按照规定正常的生育津贴是按照98天或者128天核定的,而公司核发的产假工资还包含了奖励假期80天的工资,由于时间长度不一样,二者如何进行比对核定公司核发的产假工资是否高于或者低于生育津贴?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6-02-26
答复时间:
2026-02-27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一、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二、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分娩享受的生育津贴假期天数如下:顺产计98天、难产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奖励假”不在生育保险津贴支付范围。更多医保惠民利民信息,敬请关注深圳医保服务号-智慧助手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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