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周莉
留言日期:
2026-02-04
主题:
生育津贴
内容: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请问,是计算“生育津贴”与公司已支付的“98天产假工资”之间的差额,还是生育津贴与“全部产假工资”(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之间的差额? 如果是98天产假工资差额,这个差额具体怎么计算? 我工资是9600,扣个人部分社保和公积金1459.2,到手工资是8140.8 公司收到生育津贴是38983.49,这样公司要补回多少给我? 谢谢答复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6-02-05
答复时间:
2026-02-09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相关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更多医保惠民利民信息,敬请关注深圳医保服务号﹣智慧助手详询。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