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申请人或其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产应已取得房产证;属于未办理房产证的期房的,申请时申请人可以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职工在深圳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应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如申请人或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则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月(含)〕,且申请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请具体贷款额度以柜台审核结果为准。
为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明确开展商转公贷款住房价值评估。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将线上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发起评估,整个流程不会延长商转公贷款审批时间,也不会向职工收取任何评估费用。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其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不超过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的80%,超出部分需提前还款。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详细内容,您可通过“深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szzfgjj12329)查阅了解。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