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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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留言日期:
2025-12-30
主题:
关于职工生育津贴与工资差额计算的问题
内容:
单位在98天产假期间已垫付两部分:一是工资(含个人缴纳五险一金),二是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现生育津贴已发放,且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咨询问题如下: 1.单位应发放的金额,是生育津贴还是职工原工资标准? 2.如果是发放生育津贴,应补足的部分如何计算? 是“生育津贴-工资”,还是“生育津贴-工资-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所指的职工原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上年的年终奖(每年发放一次)?如果包含,5月休产假的,应如何计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12-30
答复时间:
2026-01-04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相关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更多医保惠民利民信息,敬请关注深圳医保公众号-智慧助手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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