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25年12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已致电您沟通,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答复如下: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停车让行的对象应当是行人,但出于安全原则,遇非机动车横过人行横道时也应当减速行驶。
二是我们深知,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如无牌上路、走机动车道、逆行、闯红灯、斑马线骑行、肇事逃逸等)是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的关键原因,也是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目前,深圳已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深圳交警将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严查无牌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逃逸案件,我们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深圳交警工作的支持与监督,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