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王茗浩
留言日期:
2025-12-12
主题:
售卖食用猫狗肉
内容:
网上讨论争议,想咨询售卖或者食用养殖专门食用的猫狗肉是否违反规定 ,正常售卖或者食用除了流浪宠物类以外的猫狗肉是否可以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12-16
答复时间:
2025-12-16
答复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  售卖食用猫狗肉"事项,现回复如下: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猫、狗不在可以食用动物范围,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售卖和食用猫、狗。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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