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沈先生
留言日期:
2025-12-07
主题:
关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车辆属性问题
内容:
留言想请教几个问题: 1.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5.2节“整车编码”规定:“整车编码采用15位全数字代码结构”。GB/T 2415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第5.1.1“车辆识别代码(VIN)”、GB 16735-2019《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第4.1“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构成”规定“车辆识别代号由……三部分组成,共17位字码”。根据以上国家标准,是否可以把车架号(即车辆识别代号(由17位字母和数字组成)或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由15位数字组成))作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属性区分的法定标准? 2. 如果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网站的《公告》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中查询到了某生产企业、型号的摩托车产品技术参数信息,该信息是否可以作为判断其属于机动车的证据?是否还需要对该电动摩托车进行鉴定才能确定其属于机动车? 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12-08
答复时间:
2025-12-10
答复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
答复内容:

您好,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已致电您沟通,并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答复如下:一是关于车辆识别代码(VIN)或整车编码(17位或15位),可作为区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的重要技术依据,仅凭编码位数不足以成为唯一的“法定”判定标准。在行政执法或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作为关键线索或初步证据,并进一步结合车辆外观、技术参数、是否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以及最为关键的——即是否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来最终确定车辆属性;二是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网站的《公告》系统中查询到产品信息,是判定车辆属于机动车的直接且强有力证据;三是车辆与《公告》信息严重不符(如涉嫌改装、套牌等),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确认车辆的具体技术状态与《公告》是否一致。后续如有公安交通管理的问题或意见建议,您可直接拨打交警24小时服务热线83333333咨询,我们会竭诚为您解答。感谢您对深圳公安交管工作的支持与监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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