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沈先生
留言日期:
2025-12-07
主题:
关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车辆属性问题
内容:
留言想请教几个问题:
1.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5.2节“整车编码”规定:“整车编码采用15位全数字代码结构”。GB/T 2415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第5.1.1“车辆识别代码(VIN)”、GB 16735-2019《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第4.1“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构成”规定“车辆识别代号由……三部分组成,共17位字码”。根据以上国家标准,是否可以把车架号(即车辆识别代号(由17位字母和数字组成)或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由15位数字组成))作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属性区分的法定标准?
2. 如果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网站的《公告》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中查询到了某生产企业、型号的摩托车产品技术参数信息,该信息是否可以作为判断其属于机动车的证据?是否还需要对该电动摩托车进行鉴定才能确定其属于机动车?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