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flora
留言日期:
2025-12-04
主题:
生育津贴
内容: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请问,是计算“生育津贴”与公司已支付的“98天产假工资”之间的差额,还是生育津贴与“全部产假工资”(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之间的差额? 另外请问2025年12月1日起生育津贴发至员工个人,那公司在98天产假内还需要垫付工资吗?不垫付工资是否涉及劳动纠纷?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12-04
答复时间:
2025-12-09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奖励假”不在生育保险津贴支付范围,生育津贴差额不包括“奖励假”期间的工资。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二、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对于工资发放方面问题,请企业调整机制,做好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协商,如有争议,可向劳动部门咨询解决。感谢市民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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