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林女士
留言日期:
2025-12-03
主题:
关于是否符合转业至深圳
内容:
您好,看到发布了新的转业条例,想咨询相关问题:男方军人,女方群众,2017年9月双方结婚(当时女方户口在广东汕尾,在汕尾领证结婚),2018年8月女方迁入深圳户口(落在南山人才市场的集体户),2018年10月办理随军,但没有迁户口,户口仍在深圳。2021年12月户口从深圳迁往广西贵港至今。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转业至深圳,集体户是否属于文件中所指的常住人口范围,感谢答复!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12-08
答复时间:
2025-12-08
答复单位: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来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退役军人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除符合其安置方式对应的规定条件外,按照本人部队驻地安置的,还应当在驻该城市部队连续服役满规定年限;按照投靠方式安置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广东省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具体措施办法仍在研究中,关于转业军官是否符合进深圳市安置,可以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向所在部队转业移交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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