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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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留言日期:
2025-11-30
主题:
关于《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相关问题
内容:
您好!现咨询有关于11.28发布的《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相关问题: 1、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员工个人,那么员工产假期间,公司是否需要正常支付产假工资? 2、若公司产假期间可先不发放产假工资,是否可以等员工休完产假后再一次性发放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差额,最晚发放时间界限是什么? 3、若产假期间公司未发放产假工资,员工以公司未足额发薪为由去仲裁或上诉,是否会支持? 以上问题已咨询过人社局,不属于他局范畴,因此咨询贵局,烦请解答,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12-01
答复时间:
2025-12-04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更多医保惠民利民信息,敬请关注深圳医保公众号-智慧助手详询。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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