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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
留言日期:
2025-11-21
主题:
母公司划型指标的统计数据是否应当将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
内容: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因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12月19日作出答复称“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部长信箱”回复口径并咨询部中小企业局相关工作负责同志,以及省工信厅复函:“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母公司划分规模类型时,应当将控股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详见其官网留言登选)。故请问深圳市统计局:母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统计数据是否应当将其控股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