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钟先生
留言日期:
2025-11-19
主题:
申报主体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能否申报工改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单元规划手续?
内容:
深圳市住建局(市城市更新局): 我公司与当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委托我公司申报工业区城市更新(工改工)项目的单元计划(立项)和单元规划(专规)手续,但我暂时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按相关规定能否申报工改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单元规划手续? 另外,如单元计划(立项)和单元规划(专规)无需房地产开发资质,如该项目最终由我公司实施,是否是我公司在实施认主体确认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即可? 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11-19
答复时间:
2025-11-26
答复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答复内容:

市民您好,您反馈的关于工改工城市更新申报及实施主体资质的咨询件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七条规定:“城市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符合规定的,也可以合作实施。”       

第十七条(三)规定:“城市更新单元用地属于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由其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后,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市场主体,由选定的市场主体与全体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被选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城市更新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感谢您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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