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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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5-10-14
主题: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疑问
内容:
1、法条: 第八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问题: 请问是不是养狗人养的所有狗,都必须登记?每只狗都必须取得养狗相关证件? 2、法条: 第十条 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问题: 请问饲养两只以上犬只,这个两只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每户为单位? 比如我们家四口人,我名下登记两只,我老婆名下登记两只,我爸名下登记两只、我妈名下登记两只,这样是否合规? 另外,如果我名下只登记两只,我朋友登记过的两只狗,一直放我这里寄养,这样需要居委会的证明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10-20
答复时间:
2025-10-20
答复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受理,受理编号:深城管2025字第370284号,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处回复:市民您好: 关于您咨询“《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事宜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其余犬只都需进行养犬登记并取得犬证。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关于《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饲养两只以上犬只”,是指以同一养犬人为单位进行计算,即每位养犬人名下登记的犬只数量单独累计。该规定中的“两只以上”包括两只,因此每位养犬人在登记饲养第二只犬时,即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您所述第一种情况,家庭成员四人如分别以个人名义登记饲养两只犬只,则每位养犬人均属于“饲养两只以上犬只”。因此,每位成员均需单独取得所在社区或住宅区的相关公约认可,并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饲养的证明。如全部成员均按规定办理并取得证明,则该行为合规。关于朋友犬只寄养的情况,如您名下已登记饲养两只犬只,则您已属于“饲养两只以上”的情形,必须持有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的同意饲养证明。若朋友将其名下登记的两只犬只长期寄养在您处,由于寄养期间实际饲养管理责任在于您,建议您向所在社区咨询该情况是否视为共同饲养,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规风险。 需注意,如同一住址饲养多只犬只产生扰民问题(例如:犬吠扰民、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犬只伤人等),区主管部门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九、四十一条等条款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 感谢您对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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