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受理,受理编号:深城管2025字第370284号,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处回复:市民您好: 关于您咨询“《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事宜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其余犬只都需进行养犬登记并取得犬证。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关于《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饲养两只以上犬只”,是指以同一养犬人为单位进行计算,即每位养犬人名下登记的犬只数量单独累计。该规定中的“两只以上”包括两只,因此每位养犬人在登记饲养第二只犬时,即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您所述第一种情况,家庭成员四人如分别以个人名义登记饲养两只犬只,则每位养犬人均属于“饲养两只以上犬只”。因此,每位成员均需单独取得所在社区或住宅区的相关公约认可,并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饲养的证明。如全部成员均按规定办理并取得证明,则该行为合规。关于朋友犬只寄养的情况,如您名下已登记饲养两只犬只,则您已属于“饲养两只以上”的情形,必须持有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的同意饲养证明。若朋友将其名下登记的两只犬只长期寄养在您处,由于寄养期间实际饲养管理责任在于您,建议您向所在社区咨询该情况是否视为共同饲养,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规风险。 需注意,如同一住址饲养多只犬只产生扰民问题(例如:犬吠扰民、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犬只伤人等),区主管部门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九、四十一条等条款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 感谢您对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