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四夕
留言日期:
2025-10-13
主题:
收养小孩
内容:
我们夫妻结婚十余载,因身体原因未能生养子女,特此咨询在深圳收养小孩需要哪些必须条件。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10-14
答复时间:
2025-10-14
答复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如同时满足以上其他收养人条件的话,可初步判断可作为收养人,但具体需以收养登记机关审核为准。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县/区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县/区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县/区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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