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老马
留言日期:
2025-09-27
主题:
地方性法规的司法解释
内容:
9月15日本人咨询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的问题,贵局回复如下:(编号:深城管2025字第332654号)已处理: 市民您好:关于您咨询“《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相关事宜已收悉。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该条款指的是同一人饲养两只以上需要开具同意饲养证明。感谢您对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支持! 本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同,因为根据立法本意应该是为了防止扰民,同时为了限制同一物理空间的犬只密度,贵局的回复不太符合立法的精神,如果按照贵局回复的理解,普通小区同一户有五个成年人就可以养五只而无需同意,那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扰民,这明显有违常理。经咨询市人大法工委,他们回复个人无权申请司法解释,只能由机关单位申请,贵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还请贵局依法向他们发函请求他们对此条款作出权威解释方能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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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2025-10-10
答复时间:
2025-10-10
答复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处理,受理编号:深城管2025字第348806号,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处回复: 市民您好! 您再次提出的关于《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见解已收悉。《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通篇明确使用了“养犬人”、“个人”等法律概念,其设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均直接指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将“养犬人”作为登记主体,能够最清晰地界定犬只与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在发生犬只伤人、扰民或破坏环境等事件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定位并追究唯一且明确的责任人。 针对同一住址饲养多只犬只可能产生的扰民问题(例如:犬吠扰民、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犬只伤人等),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九、四十一条等条款处罚,从而切实维护邻里权益与公共秩序。在后续《条例》进行修订时,我局将邀请专家对“按户管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 下一步,我局将强化社区公约作用,积极指导和推动社区、业主委员会将“同一住址犬只饲养数量”纳入居民公约或物业管理规定,通过社区居民自治的方式,形成更符合本小区实际的管理规范。加强宣传与引导,在养犬登记和日常宣传中,加强对文明、科学饲养多只犬只的引导,明确饲养人的法定责任,强调无论饲养数量多少,均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严格执法化解矛盾:对于因饲养多只犬只产生的具体扰民问题,我们将联合街道、社区、物业等单位,积极受理投诉,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市民如发现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可联系所在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前往查处,也可随时拨打12345热线反映。最后,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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