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处理,受理编号:深城管2025字第348806号,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处回复: 市民您好! 您再次提出的关于《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见解已收悉。《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通篇明确使用了“养犬人”、“个人”等法律概念,其设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均直接指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将“养犬人”作为登记主体,能够最清晰地界定犬只与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在发生犬只伤人、扰民或破坏环境等事件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定位并追究唯一且明确的责任人。 针对同一住址饲养多只犬只可能产生的扰民问题(例如:犬吠扰民、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犬只伤人等),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九、四十一条等条款处罚,从而切实维护邻里权益与公共秩序。在后续《条例》进行修订时,我局将邀请专家对“按户管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 下一步,我局将强化社区公约作用,积极指导和推动社区、业主委员会将“同一住址犬只饲养数量”纳入居民公约或物业管理规定,通过社区居民自治的方式,形成更符合本小区实际的管理规范。加强宣传与引导,在养犬登记和日常宣传中,加强对文明、科学饲养多只犬只的引导,明确饲养人的法定责任,强调无论饲养数量多少,均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严格执法化解矛盾:对于因饲养多只犬只产生的具体扰民问题,我们将联合街道、社区、物业等单位,积极受理投诉,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市民如发现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可联系所在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前往查处,也可随时拨打12345热线反映。最后,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