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2、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3、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除外;6、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您符合上述条件,可登录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按照要求在线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轮候申请),并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含申请表、收入财产核对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和特殊家庭证明等)。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